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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95號
聲 請 人 甘國治
劉仁先
甘國棟
共同代理人 鄒玉珍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李新宗
相 對 人 何麗娜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關於聲請人「甘國棟」之記載,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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