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聲,231,2016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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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陳尚承
相 對 人 吳克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消費借貸事件,現於本院強執執行中,惟該筆土地係聲請人與其他兄弟共有,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必難以回復,且聲請人積極尋求其他共有人出價買受,如此可不必透過拍賣程序,賣得較高之價金,以滿足債權人之債權。

聲請人因此願供擔保,請求停止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22665 號強制執行執行事件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依本院104 年度司票字第161 號民事裁定,聲請對聲請人為清償票款之強制執行,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執字第22665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下稱本件執行事件),嗣聲請人雖對債務人即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案件審理,而向本院聲請於104 年度重訴字218 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並由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438 號民事裁定本件聲請人以新臺幣1,415,248 元供擔保後,本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104 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全案判決確定或撤回、和解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惟上開債務人異議之訴即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218 號案件,業經本院於105 年6 月21日判決確定等情,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卷宗核閱無訛,並有上開民事裁定書附卷可查。

此外,兩造間迄今未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事件繫屬本院,有索引卡查詢證明單、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單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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