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聲,238,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玉光( LE NGOC QUANG)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
行使權利事件,聲請人聲請狀上未蓋用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負責人印文,又未提出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⑴同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在聲請狀上印文、⑵105年度簡審字第422號案件訴訟終結證明資料( 諸如判決書及案件確定證明書等 )、⑶提存書,逾期未提出,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