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聲,241,2016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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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41號
聲 請 人 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榮熙
相 對 人 詹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存字第495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四年度存字第四九五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新臺幣壹拾萬元肆張(號碼﹕G00884、G00885、G00886、G00887),面額共計新臺幣肆拾萬元,准以變換提存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除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准用之,同法第106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榮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先進開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已依本院98年度存字第464號擔保提存事件為相對人供擔保提存面額總計400,000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4張。

嗣經聲請人歷次聲請本院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最近一次係依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而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495號提存事件擔保提存面額總計400,000元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4張(號碼﹕G00884、G00885、G00886、G00887)。

茲因上開提存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將到期,聲請人擬改以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擔保,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換提存物為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52號裁定、104年度存字第495號提存書影本等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事件、104年度聲字第152號變換提存物事件、104年度存字第495號擔保提存事件等卷宗查證屬實,且聲請人所聲請變換之提存物即同額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經核確與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2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命聲請人供擔保之擔保金335,000元價值相當以上或命供擔保之同額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村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價值之上。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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