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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17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品超、被告羅宇杰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路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之二分之一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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