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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蘇榮廣
上列聲請人蘇榮廣與相對人蘇榮鑑請求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將新竹縣○○鄉○○村○○路000巷00號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花費之金額,以及系爭8號房間之價值金額。
二、以前開房屋回復原狀所需花費之金額,加計系爭8號房間之價值金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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