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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鄭雙旺
原 告 鄭雙圈
前列鄭雙旺、鄭雙圈共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橞翊、鄭粢云間分配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
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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