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1052,2016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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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52號
原 告 王品蓉
上列原告王品蓉與被告林佳進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縣○○市○○里0鄰○○00巷0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之房租新台幣捌萬肆仟元、水電費新台幣貳仟參佰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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