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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楊錫杰
上列原告楊錫杰與被告吳志昇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道路○段000巷00弄0號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之房租新台幣肆萬伍仟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用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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