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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97號
原 告 劉瑞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翠芸即鼎照土木包工業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柒仟壹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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