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232,2016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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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邱柏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秋香、黃木騰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肆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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