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235,2016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大乘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雄鎮間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捌仟柒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