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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林張素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寶蓮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捌佰柒拾陸萬叁仟柒佰肆拾陸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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