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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陳瑞琴繼承之應繼分。
二、以請求分割之遺產,計算繼承人即被告陳瑞琴應繼分權利範圍之價值,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
三、提出本件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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