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17,2016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林奕廷
訴訟代理人 林授昌
上列原告林奕廷與被告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珈短期補習班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新竹市○○路00號6樓之1、之2房屋之稅籍證明資料。

二、以前開房屋之課稅現值加計請求之房租、電費及管理費等新台幣298,592元,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計算裁判費後,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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