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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謝文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幸臻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柒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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