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58,2016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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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輝揚清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恩大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陸萬陸仟伍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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