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補,776,2016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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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76號
原 告 許克敏
訴訟代理人 林啟德
訴訟代理人 韓振盈
訴訟代理人 周珊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景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零肆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台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柒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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