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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展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宗鍾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蕭宗烜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捌佰捌拾柒萬捌仟伍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肆萬壹仟陸佰肆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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