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35,2016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5號
原 告 吳汶諭
法定代理人 吳新明
訴訟代理人 王瑋華
被 告 王奕杰
訴訟代理人 彭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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