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5,訴,53,2016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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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湯朝旭
被 告 藍威勝即藍湧淇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謂:兩造簽有合約書,約定若有爭議以新竹地方法院為訴訟地,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款項,合約書約定:若有爭議,以新竹地方法院為訴訟地,有該合約書附卷可稽,本院尚非無管轄權,本院前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更正原105年1月13日所為移轉管轄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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