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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9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湛昌運
黃志銘
被 告 皓遠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照葒
被 告 鄭皓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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