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60號
原 告 徐華洲
被 告 梁嘉瑋
一、查本件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嘉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5317號),惟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0 萬元,應繳裁判費46,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2項規定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46,040元。
2.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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