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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銓恆生態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豐
被 告 陳勇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8 月9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824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於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時,依同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
而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8 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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