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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嚴家興
陳瑄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亦洵律師
被 告 郭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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