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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彭及賜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106年5月31日寄存送達(應於106年6月1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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