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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唯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力
被 告 三貿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628,214 元(計算式如下:930.27×8,200 =7,628,214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2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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