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劉美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5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吳吉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105年1月28日│29,259元 │QC0849061 │ │
│ │ │信用合作社民生分│ │ │ │ │
│ │ │社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