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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王耀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4年度司催字第2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4 年11月24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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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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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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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合作金庫商業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3年12月1日 │40,000元 │2126197 │ │
│ │行光復分行陳錫│光復分行 │ │ │ │ │
│ │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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