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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洪國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46 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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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股票 105年度除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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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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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35649-4 │ │1 │1000 │ │
├──┼──────────────┼──────────────┼────┼───┼────┼───┤
│0002│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D-35650-0 │ │1 │1000 │ │
├──┼──────────────┼──────────────┼────┼───┼────┼───┤
│0003│采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NX-3033-3 │ │1 │4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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