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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黃松盈
代 理 人 邱勝軍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7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2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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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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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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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財團法人馬偕紀│玉山商業銀行│104年8月17日│17,640元 │AI9335304 │ │
│ │念醫院新竹分院│竹科分行 │ │ │ │ │
│ │李宏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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