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勞訴,27,2017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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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27號
原 告 廖慶安
被 告 加爾發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伯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

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0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2日送達於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之住所,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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