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2109,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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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10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滿妹即林俊相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提出新竹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文件,惟上開文件僅能釋明繼承人未提起拋棄繼承,有關繼承系統表及所有債務人之戶籍謄本資料等文件,本院於106年3月29日通知補正,台端於106年4月5日收受至今未補正,即無法釋明兩造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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