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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羅仕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壹仟貳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羅仕宏於民國98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31243元整。
1.其中209344元整,自民國100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7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2.其中171669元整,自民國100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2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3.其中50230元整,自民國100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年月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431243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仕宏 │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2│
│ │209344│ │月27日起 │ │8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羅仕宏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0.2│
│ │171669│ │月22日起 │ │8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羅仕宏 │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2│
│ │50230 │ │月22日起 │ │5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羅仕宏 │暨自民國100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209344│ │年07月27日起│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 002│新臺幣│羅仕宏 │暨自民國100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171669│ │年06月22日起│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 003│新臺幣│羅仕宏 │暨自民國100 │至清償日止 │按月(期)加計新│
│ │50230 │ │年6月22日起 │ │台幣1,000元計 │
│ │元 │ │ │ │算之違約金,每│
│ │ │ │ │ │次違約狀態最高│
│ │ │ │ │ │連續收取期數為│
│ │ │ │ │ │三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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