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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19號
債 權 人 劉鍵霖
債 務 人 徐永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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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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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備 註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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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000元 │90.7.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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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000元 │90.8.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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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000元 │90.10.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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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000元 │90.9.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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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000元 │90.11.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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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5,000元 │90.12.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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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5,000元 │91.1.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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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5,000元 │91.2.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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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5,000元 │91.4.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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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00元 │91.3.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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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00元 │91.5.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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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000元 │91.6.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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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00元 │91.7.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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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00元 │91.8.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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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00元 │91.9.5~清償日止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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