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053,201705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5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徐莉倖即徐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百分之15之部分,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日止)            │ (%)  │    │
├──┼───────┼─────────┼────┼──┤
│001 │91,523元      │91.12.2~104.8.31  │16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