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3131,2017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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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田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田永昌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0月15日起至民國92年10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141,436元正未給付,其中48,487元為本金;

89,974元為利息;

2,9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田永昌於民國92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93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237,651元正未給付,其中82,237元為本金;

155,330元為利息;

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田永昌於民國91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分01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216,659元正未給付,(其中57,883元為本金, 158,313元為利息,4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田永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4月27日止累計811,680元正未給付,其中221,284元為消費款;

586,796元為循環利息;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描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6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田永昌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48487元 │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田永昌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82237元 │          │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  │田永昌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21284元│          │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3│新臺幣  │田永昌    │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7883元 │          │月28日      │            │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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