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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92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 務 人 林秉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拾貳萬柒仟零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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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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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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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82,984元(其中 │95年7月21日 │8.37 │自民國95年7月21日起至清 │
│ │計息本金367,598 │ │ │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 │
│ │元) │ │ │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 │ │ │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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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0,162元(其中計│95年5月5日 │18.25 │暨自民國95年5月5日起至清│
│ │息本金29,047元)│ │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5計│
│ │ │ │ │算之延遲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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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88,877元 │95年6月30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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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25,036元 │95年8月19日 │14.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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