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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
債 權 人 王燕雪
債 務 人 何進德即余壬妹之繼承人即余錫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何素雲即余壬妹之繼承人即余錫相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劉何素娥即余壬妹之繼承人即余錫相之繼承
一、債務人等於繼承被繼承人余壬妹繼承余錫相所得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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