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原 告 黃玉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汶智、胡巧瑩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
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