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補,467,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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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泰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弘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陸仟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
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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