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訴,98,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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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號
原 告 林淑卿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建瑋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敏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吳書怡即吳瑞開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明達律師
被 告 楊碧垂
訴訟代理人 陳姵吟律師
被 告 吳明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秋美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兼前列二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乾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被 告 吳雪娥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孟珠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炎輝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妙麗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明峰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雨宸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吳宜真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兼前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明駿即吳永隆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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