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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2號
聲 請 人 亞崴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代 理 人 卓俐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3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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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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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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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崴機電股份有│第一銀行新竹分行│105年10月20 │52,500元 │AB0178000 │ │
│ │限公司 │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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