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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Detlef Nagel(中譯:那德夫)即德國商麥士特有
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二七四九二六五三號,公司所在地新竹市○區○○路○段○○○號八樓)為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聲請人已向本院聲報該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董事會決議請求指定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麥士特裝修公司)為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公司登記表、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為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49號清算完結聲請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是聲請人依首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有意願擔任之麥士特系統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為德國商麥士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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