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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吳來福
債 務 人 張宥銨即張勤信
債 務 人 張姜義盛
一、債務人張宥銨即張勤信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人張宥銨即張勤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姜義盛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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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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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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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753,960元 │106.2.19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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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69,028元 │106.2.17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
│3 │1,397,818元 │106.1.19 │2.962 │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 │
│ │ │ │ │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
│ │ │ │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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