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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072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務 人 鍾良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逾百分之15之部分,依銀行法第47條之1之規定,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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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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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年利率 │備註│
│ │(新台幣) │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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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8,000元 │95.8.26~104.8.31 │20 │ │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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