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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49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葉佳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0年6月13日、95年9月25日及99年1月7日以其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之小額付費服務,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遊戲點數、貼圖等商品。
二、惟債務人於105年8月使用時起未依約繳納欠費(附件帳單),總計債務人迄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計56,524元(附件明細),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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