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6,司促,4151,2017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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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5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范寶龠即范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伍萬捌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范秋霞 於103年3月1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范秋霞 自103年10月6日至104年8月25日共消費簽新臺幣58,819元,但於106年5月9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2,74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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