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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17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債 務 人 藍文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柒拾叁萬柒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借款人藍文興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6日簽發借據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月28日起至117年1月28日止,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
後借款人於105年2月16日及105年11月4日兩次申請寬緩不還本金,期間自104年12月28日起至106年12月27日止,並自105年10月28日起,利息改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09%加年利率1.63%合計為年利率2.72%。
(二)詎料借款人自106年1月28日起,即未依約定繳納利息,經聲請人多次催討均未置理,依借據第十條第一款約定,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6,737,124元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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