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439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張華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
│附表: │
├─┬─────┬───────┬───┬──────────────┤
│編│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134,263元 │106年3月24日 │4.840 │自民國106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2 │97,722元 │106年4月17日 │12.67 │自民國106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 │
│ │ │ │ │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狀態 │
│ │ │ │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